赵海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另一方如何要求损害赔偿。
来源:赵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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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为大学同学,毕业后留在大连工作,二人于20087月登记结婚。2009年,由于工作关系,男方需要去外地学习一年。一年后,男方回到家里,发现妻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同居了一段时间,男方非常生气,收集了一些证据,并委托律师把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女方离婚,并要求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女方与他人非法同居成立,经调解无效后,认定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另外,由于被告女方在夫妻感情破裂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原告男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因此,法院依法酌情确认了2万元的赔偿金。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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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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