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录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张xx、陈xx诉被告xx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代理词
来源:杨树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7
浏览量:51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接受陈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张xx、陈xx诉被告xx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陈xx的诉讼代理人,接受陈xx的委托后,做了认真的调查。特别是经过今天的法庭举证、质证、认证,使我对全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在抢救受害人张xx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20137293时,受害人张xx受陈宇之邀,在与姚xx、陈xx、徐xx等人的斗殴中,张xx被姚xx刺伤右肩部。凌晨332分送入被告处。到达被告处后,被告由于对急救病人没有一个有效的救人机制和救人技术的有效安排。所以,张xx从凌晨332分入院,到该日凌晨640分才被被告推入手术室抢救。在这抢救前3个多小时里,从被告现有的医疗技术力量和医疗设备看,死者张xx完全有生的希望,不可能造成死亡。但是,由于被告救人机制和救人技术的安排存在严重缺陷,加之被告的极其不负责任态度,造成了张xx的不幸死亡。经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并作出(2013 )公鉴字第4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认定:“张xx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右肩部致锁骨下静脉及其周围组织血管断裂,大失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受害人张xx的不幸死亡,被告存在两方面的错误。

(一)、对受害人张xx的抢救存在过失责任

xx从凌晨332分入院,到该日凌晨640分才被被告推入手术室抢救。在这3 个多小时时间里,是张xx能够活下来的黄金时间,但被告由于救人机制和救人技术的安排存在严重缺陷,没有对张xx进行科学的、准确的及时诊断,从而失去了对张xx的最佳抢救时间和准确的抢救方法,造成了张xx的不幸死亡,使一朵本应盛开的鲜花就这样无情的凋零了,造成了两位原告中年丧子的人间悲剧。经贵州省医学会鉴定,认定张xx的死亡与被告的过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认定本次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

(二)、被告存在企图不承担责任的故意过错

被告对张xx的死亡既存在过失责任,还存在企图不承担责任的故意过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篡改病历记录

被告出具的张xx住院证上载明:张xx的入院时间为2013729日上午345分。但被告在《入院记录》中则将入院时间改为2013729425分。

2、伪造病历

被告凌晨640分才将被告推入手术室抢救,而被告却在《临时医嘱记录单》载明:348分给张xx注射了500毫升氯化钠,529分进行了大抢救。

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张xx医疗费1190元,鉴定费 3500元,尸检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374000元(18700×20374000元)、伤葬费16854

受害人张xx是城镇居民,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54条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张xx医疗费1190元,鉴定费 3500元,尸检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374000元(18700×20374000元)、伤葬费16854 元。

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赡养费503240

两位原告虽然只是人到中年,但由于身体不好,又缺乏劳动技能,现在仅靠低保度日。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xx赡养费251620元(12581×20251620),陈xx赡养费251620元(12581×20251620)。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树录

2014513

案后语:

该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类费用317135.20元。本案能胜诉,主要能很好的运用被告篡改和伪造病历这一环节。为什么展示这个份辩护词,原被告认为不应该赔偿,原告才走上了艰难的鉴定和诉讼之路,直至胜诉。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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