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录律师亲办案例
沈xx诈骗一案 辩 护 词
来源:杨树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7
浏览量:423

xx诈骗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接受沈xx的亲属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并征得沈xx的同意。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件材料,特别是经过质证认证和辩论,使我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庭审质证认证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法律的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诈骗罪名成立

根据本案材料,被告也承认诈骗事实存在,被告人诈骗罪名成立

应是客观的,在此不再赘述。

二、建议合议庭给与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处罚

虽然被告人沈xx实施的四次诈骗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累计数额达60832元,属于诈骗数额巨大,依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仍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给予被告人沈xx判处缓刑。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沈xx是从犯

1、被告人沈xx2006年参与潘xx、尹xx实施的两起诈骗案中,是从犯。其表现如下:

eq oac(,1)1、是受潘xx(判刑)邀请参与诈骗

2006923日,被告人沈xxxx镇收购中药材时,潘xx就来给被告人说:“过一会,有人来问,你就说这古币值多少万钱就行了,其他你不要管。”后来还参与了在谷陇对吴xx的诈骗。

eq oac(,2)2被告人沈xx参与潘xx的两起诈骗,是受潘xx的邀请

2012729日上午,潘xx(在逃)驾驶贵HK2676面包车到被告人家中邀请被告人去诈骗,被告人随之前往,后两人实施了对杨xx和廖xx的诈骗。

eq oac(,3)3、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只起辅助作用

被告人参与的四次诈骗,都受他人指挥,服从他人安排。如2006923日对杨xx的诈骗,是受潘xx的安排,冒充草医生,负责古币的价格说明。骗人的古币是潘xx准备的,在诈骗中的找人、诱骗、钱的支付、钱的收取,诈骗所得的分配,全由他人安排。20061013日,在谷陇与潘xx、尹xx对吴xx诈骗犯罪中,仍是冒充草医生,负责古币的价格说明,其他事都不管。正因为被告人只起辅助作用,所以,两次诈骗都分文未得。2012729日和2012731日对廖xx和杨xx的诈骗中,冒充宝珠持有人陈xx,在诈骗中的找人、诱骗、钱的支付、钱的收取,诈骗所得的分配,全由潘xx安排。此次诈骗中,被告人分得赃款17000元。

(二)、本案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

1、认定被告人和潘xx用换英镑的方式诈骗廖xx和杨xx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从卷宗材料看,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和潘xx用换英镑的方式诈骗廖xx和杨xx,就是受害人廖xx和杨xx也没有这样说。而事实上,杨xx在陈述中,是说被告人和潘xx用宝珠骗他的。受害人廖xx在陈述根本就没有提到是被用换英镑的方式诈骗的。不知公诉人哪来的如此一说。

2、杨xx的辨认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一款第二项:“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因此,xx的辨认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xx在辨认前见过被告人沈xx

3、辨认时,让被告人总处在5号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一款及第四项:“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本案杨xx和廖xx的辨认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因为,对被告人的四次辨认中,被告人总处在5号位置,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

4、被告人身患疾病,行动不便

被告人一次醉酒后,回家时不幸摔倒,造成脚和手骨折,现手和脚骨折处仍有钢板,行动极为不便。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只应判处一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的规定,被告人只应判处三年十 个月有期徒刑。其计算如下:

66350-40000=20832元(基准刑三年)

20832元÷2000=10个月

36个月+10个月=46个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23 条第一款第二项:“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50%;作用较大的,轻处25%。”的规定,被告人沈xx应轻处50%,所以,对被告人只能判处一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其计算如下:
46
个月×50%=23个月(一年十一个月)

6、能如实陈述案情,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公安、检察机关由于害怕被重判,所以,没有如实陈述案情。后在其亲属的劝说下,在法院如实陈述了案情,并有悔罪表现。

7、已退回全部脏款,如数缴纳了罚金

2013117日,被告人在庭审结束后,交纳罚金和退回账款共计4万余元。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树录

20131

案后语:

被告人沈xx最后被判处缓刑,能有这个结果,该辩护词是起一定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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