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录律师亲办案例
黄xx贪污一案 辩护词
来源:杨树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7
浏览量:355

xx贪污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贪污罪一案被告人黄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阅读了本案的所有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黄xx,特别是经过今天法庭的质证和认证,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黄xx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黄xx与被告人刘xx以虚列大病医疗救助人员名单、虚构大病医疗事实的手段套取大病医疗救助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本辩护人表示赞同。

二、被告人黄xx是从犯

被告人黄xx在与被告人刘xx以虚列大病医疗救助人员名单、虚构大病医疗事实的手段套取大病医疗救助款的贪污过程中,被告人黄xx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是在被告人刘xx要黄xx帮忙的情况下进行的,所得贪污款数额,也是刘xx给黄xx与以帮忙的酬金,其数额也只有被告人刘xx所得贪污款的三分之一都不到。因此,被告人黄xx应是从犯,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第一次贪污过程

20106月,被告人刘xx第一次打电话给被告人黄xx,一是要黄xx带几个人的复印件;二是要黄xx带龙田镇民政福利股的公章给他。没过几天,黄xx即将被告人刘xx要的几个人的复印件和龙田镇民政福利股的公章带到刘xx办公室。刘xx当即在办公室亲自填写了两份申请表作为示范,并要黄xx按他的示范再填写5份申请表,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发票是刘xx当着黄xx的面自己伪造的。刘xx在申请表上盖好章后,黄xx就带章返回龙田。没过几天,刘xx第二次打电话给黄xx,叫黄xx带一个村的公章给他。没过几天,黄xx就把龙田镇军屯村的公章带给刘xx,刘xx当即在申请表上盖上该公章。此后不久,该笔大病医疗救助款就下拨到龙田镇,刘xx便及时打电话叫黄xx不要下发这笔钱,把钱领出来给他。当黄xx将这笔21000元钱交给刘xx时,刘xx当即拿9500元给黄xx,并说是对黄xx帮忙的感谢。这一次黄xx带龙田镇民政福利股的公章和军屯村公章给刘xx,并按葫芦画样帮填写 5份申请表,没有共同贪污犯罪的故意,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发票是刘xx自己伪造的,所以,黄xx的行为纯属给刘xx帮忙。

(二)、黄xx第二次贪污过程

201012月,刘xx打电话给黄xx,要黄xx把两户的钱(胡珍和李燕琴的钱)领出来给他,当黄xx6000元钱给刘xx时,刘xx当即个给黄xx3000元。但这一次,虚列胡x和李xx名单,伪造其二人的救助申请书,住院发票等都是刘xx自己完成。

(三)、黄xx第三次贪污过程

20114月份前,一次刘xx与黄xx在一起时,刘xx对黄xx说:你在龙田镇增加几户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名字,得钱后,让你拿两户金额大的。余下的全归我。这次谈话内容,因是刘xx随便说的,黄xx也没有把刘xx的话当回事,没有给刘xx提供任何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名字和相关材料。也没有参与刘xx填写或者伪造任何材料,全由刘xx一个人操作。20116月份,黄xx持岑巩县民政局下发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拨款文件,到民政局财会室去领取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款97700元,这笔钱划拨到龙田镇财政所后,再由龙田镇民政办领取这笔钱,并由其叫村干部通知救助对象来领取救助款。大约到了同年8月份,民政办的同志给黄xx说还有一笔大病医疗救助款没有人领取。这时,黄xx才想起刘xx讲过套取大病医疗救助款的事。于是,黄xx才打电话给刘xx询问是怎么回事,被告人刘xx在电话里给黄xx说:你把43500元领出来,带到新兴拿给我。后黄xx两次带钱要交给刘xx,都因刘xx在外住院治病没有交给他,后黄xx将这笔钱借给侄子黄家贵使用,至今未归还。这一次,黄xx与刘xx的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只是对刘xx要给黄xx两户大额大病医疗救助款(13200元),开始没有反对,后也同意收取13200元。

三、黄xx贪污参与数额应为25700

被告人黄xx与刘xx共同贪污三次,每一次都是被告人刘xx安排黄xx帮忙做什么,黄xx就做什么,从不问为什么这么做,但知道刘xx是在造假套取大病医疗救助款,而且事成后,刘xx总要给黄xx一定数额的报酬。只是这些报酬数额有的是事前告诉黄xx,如黄得成的第三次贪污,被告人刘xx就事前告诉黄xx:“事成后给你两户大的,第二次也是如此,第一次是事成后才给的。总起来说,被告人黄xx所得的贪污数额都是被告人刘xx给其的帮忙报酬。被告人刘xx也是这样认为的,刘xx在公诉人的第二次讯问中说:“我把虚报款下拨到乡镇后,乡镇民政干部把钱领出来,他们到新兴城把钱给我,我从中分了一些钱给他们,或打电话给他们讲,我在你们乡镇虚列了几户大病救助的名单,我从中把两个虚报名单得钱最多的分给你们,你们帮办就行了”。

四、量刑建议

被告人黄xx是一个年轻的乡镇干部,正处于给国家出力,为民办事的黄金时节,从教育、挽救,不一棍子打死的角度出发,当然也从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看,建议法庭给被告人黄xx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罚。其理由如下:

(一)、黄xx工作期间表现良好

xx1997年参加工作,2004年在龙田镇从事民政工作,2011年被组织任命为龙田镇武装部部长。在14年工作期间,被评为州级先进个人一次,被评为县级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各一次,在历年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8次。

(二)、犯罪情节轻微,主要表下现在:

1、犯罪主观恶性小。被告人不是主观故意犯罪,而是在刘xx引导下被动故意犯罪。

2、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小。已全部退出所贪污的款项。

(三)、是从犯。被告人黄xx所得的贪污款都是被告人刘xx给的酬谢款,该案的主要犯罪事实都由被告人刘xx个人实施。

(四)、刑期只有2个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下见称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公诉人的量刑建议(34年),被告人黄xx的刑期应为2.4个月。其计算如下:

1、依据《量刑指导意见》第23条第二项规定,从犯可以轻处50%。因黄x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所以,应对黄xx轻处50%

2、依据《量刑指导意见》第25条第七项之规定,被告人黄xx自愿认罪,应轻处10%

3、依据《量刑指导意见》第25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轻处30%,因黄xx有自首情节;

4、依据《量刑指导意见》第26条第一款第7项之规定,被告人已全部退赃,应轻处10%

5、依据《量刑指导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之规定,被告人的法定刑期为两年6个月。判决刑期为:30个月—30个月×(50%30%10%10%)=0个月,但依据《量刑指导意见》第6条第二款之规定,黄xx应判处有期徒刑2.4个月。

(五)、对被告人黄xx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完全可以对黄xx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其理由如下:

(一)、依据《量刑指导意见》,黄xx只能判处有期徒刑2.4个月,这充分说明黄xx的犯罪较轻,对社会危害小;

(二)、黄xx系自首。黄xx有自首情节,一是黄xx有自动投案,二有如实陈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的行为。关于这一点,公诉人也是这样确认的。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树录

2012927

案后语;

被告人黄xx最终被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现已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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