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5月,俞某骑摩托车沿xx路自东向西行驶,林某驾驶轿车形式在后,行至前方路口时,双方发生争执,后被路人劝开。林某驾车离开行至前方小区将车辆停下,返回争执发生地,对着俞某先是一脚,然后将俞某拎起来扔向马路一边,又跑到马路对面用同样方法将俞某扔到另一边,之后逃之夭夭。后俞某被送至医院,被诊断为:面部、额部擦伤,左锁骨骨折。经警方委托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俞某伤势构成轻伤。由于林某拒绝赔偿,警方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至检察院,检察院以伤害后果和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具有唯一性而不予起诉。俞某无奈只能聘请律师维护权益。
办理过程: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和承办警官联系,要求复印侦查阶段卷宗。经过研读卷宗,律师认为有多个证人可以证明林某对俞某进行了殴打,且其伤势构成轻伤,可以考虑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林某刑事责任或者以民事侵权起诉。。虽然直接提起民事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多一项精神赔偿,但是鉴于林某时候对于赔偿不积极,执行也会遇到麻烦。律师建议,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级附带民事诉讼,通过刑事案件给林某压力,尽量争取多的赔偿。
结果:法院立案后委托鉴定就够对俞某伤势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俞某构成伤残10级伤残,在法院主持下,律师坚持下,林某一次性支付包括医疗、伤残、护理、营养、律师费等俞某近9万元,俞某收到赔偿款后撤诉。。
律师讲法
本案中,由于被害人在被殴打前和殴打后均有证人看到被害人摔倒,故检察院以伤害后果和伤害之间的因果性不具有唯一性而不予起诉。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构成轻伤的,属于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在检察院不愿意起诉的情况下,且由于加害人赔偿消极,加上现在执行力度不够大,所以律师建议采取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