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某日,在无锡市某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家人在晚餐时,范某某持驾驶证驾驶其嫂子的机动车外出应酬,期间饮酒2瓶,酒精检测达到醉酒程度。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的嫂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的认为嫂子没有管理好汽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的认为哥哥没有保管好汽车钥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嫂子和哥哥是一家人,所以嫂子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的认为汽车属于家庭财产,儿子发生交通事故,全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上述观点都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因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一般有以下情形: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很显然,作为嫂子和家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没有过错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范某某本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汽车是家庭财产,登记在嫂子的名下,嫂子是登记所有人。范某某是家庭成员,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机动车,家人都知道;范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是符合驾驶条件的;范某某驾驶机动车是为了个人应酬,不是为了家庭事务;范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家人也是不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