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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 民事上诉状
来源:王国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1
浏览量:425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代理人:王国军,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不服固安县人民法院(*****)固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变更固安县人民法院(***)固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重新计算上诉人的误工时间,并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2.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被上诉人的侵权事实和过错赔偿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人的误工时间计算以及所确认的赔偿标准及赔偿范围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具体如下:

一、误工时间计算错误,应为592天而非554天

2012年1月16日,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做剖宫产手术时损害了上诉人的左侧输尿管。2013年8月31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中认定上诉人构成九级伤残。从受损至定损之日,上诉人的误工时间共计592天,而非原判中认定的554天。

二、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运用错误,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而非河北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一)上诉人已多年在北京工作和生活

上诉人从2004年高中毕业后就一直在北京上班和生活,其工作单位主要是北京所在地的各类服装厂,后在北京成家并定居。证据如下:

1. 上诉人村委会所开证明显示,张艳新毕业后始终在北京工作和生活。这是农村基层组织的证明,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居住证明一份,证明上诉人从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马路313号居住;

3.暂住证明一份,证明上诉人从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在北京大兴区居住;

4.租房合同及房产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上诉人从2013年6月到现在,在北京丰台区科技园区南102号居住。

5.北京市红跳棋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工作证明一份,证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上诉人在其单位工作。

(二)应按北京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上诉人的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激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上诉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是长期北京居住和工作,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北京,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北京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故此,对上诉人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重新计算如下:

1.误工费应为59150元而非原判中的20588元。

计算方式为36469元(2012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592天=59150元。

2.残疾赔偿金应为145876元而非原判中的32324元。

计算方式为:36469元(2012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20%=145876元。

3.上诉人的女儿***的抚养费应为37373元而非原判中的9118.8元。

计算方式为21984元(2012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年÷2×20%)=37373元

另外,对上诉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为10000元而非原判中的6000元。上诉人身体受损时年仅28岁,九级伤残,治疗和复查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此丢掉了工作并丧失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能力。物质和精神都遭受了严重的损害,6000元的补偿难以起到精神抚慰的作用。

三、应酌情给付上诉人营养费和后续复查费用

1.应该酌情给付上诉人营养费4500元。

上诉人先后住院77天,在家静养近600天,虽然没有明确的医疗证明,但是这种情况下,加强营养是应有之义,适当的营养费用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2.应酌情一次性支付后期复查费10000元。

司法鉴定书中建议上诉人每年复查2次泌尿系B超及肾功能、尿常规等,每次所需费用400—600元。这笔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行起诉难以操作。故法院应酌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10000元。

上诉人对原判中医疗费29179.85元、护理费26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50元、交通费1124元、鉴定费12000元的认定不持异议。

综上,上诉人各类损失合计应为315653.85元,而非原判中认定的110785.65元。依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理论系数为75%,被上诉人应负担236740.39元。扣除先期垫付的40000元,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196740.39元,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两项共计206740.39元。

请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合理请求。

此致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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