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接手了一个非常难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取得该案必要的证据,通过增加诉讼请求方式绕过法院立案庭实体审查的障碍,通过提供大量案例打动办案法官,历经1年,终办成沈阳首例成功索赔租车费案。
2012年10月24日10时,常某驾驶某市政工程公司车辆在沈阳市大东区与历某驾驶的某商贸公司车辆【下称受损车辆】发生事故,常某被交警队认定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受损车辆拖到某汽车服务公司进行维修。因受损车辆系某商贸公司运送自行车等货物及自行车会员出行活动的后勤保障专用车辆。某商贸公司为保证正常经营,租用第三方车辆。
2013年6月18日,某商贸公司找到笔者帮助处理该事故索赔事宜,但经办人员仅能提供一个字迹模糊的手写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中连肇事车辆车主及保险凭证号都没有。保险公司是哪家经办人员也没搞清楚。因此,本案办理的第一步就是查清相关主体。
笔者寄希望到交警队能够调取本案相关信息,但因本案走的简易程序,交警队备案资料和信息非常欠缺,交警队向笔者提供了错误的肇事车主信息。
笔者按照交警队提供的所谓肇事车主信息到工商局查询工商机读卡发现该主体已注销,这时笔者意识到交警队提供的肇事车主信息可能有误。遂又到车管所查询到肇事车主为某市政工程公司,并在车辆档案中查询到肇事车辆最初投保某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根据该线索,笔者又到某保险沈阳分公司进一步核实肇事车辆现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变更为某保险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至此,先后通过交警队、工商局、车管所和保险公司等各种途径调查取证才搞定本案的诉讼主体问题。
接下来的问题也非常棘手,由于各种原因,受损车辆到笔者接手时仍未修复完毕,也没有结算修车款,现不具备起诉修车费的证据和条件。经过笔者的多次沟通协调,总算从某汽车服务公司获取修车费发票。
至此,笔者终于把有关证据收集全了,应该可以立案了吧。但新的问题又出来了,法院立案庭对立案进行实体审查,说租车费立不了,让笔者必须把索赔租车费的诉讼请求划掉,否则不予立案。没有办法,笔者只能划掉,先把索赔修车费的案子立上,然后笔者又采取增加诉讼请求的方式把索赔租车费的诉讼请求增加上来,业务庭没有办法,只有受理。
笔者索赔租车费依据的是2012年12月21日起才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之“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办案法官赞赏笔者敢于应用新规定主张租车费,但提出整个沈阳市没有判租车费的,市法院没有指导意见前他不敢给我判。我为了说服办案法院能够支持我关于租车费的主张,我收集整理了数十个全国各地的案例,真诚地与办案法官进行深入沟通,办案法官为我的执著和敬业所感动,表示他还从来没遇到过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件律师这么上心办的,他说现在要是法官可以独立审判就好了,他担心支持我租车费审判长和庭长不给批,判决出不来。果不其然,办案法官写好的支持租车费的判决审判长和庭长就是不同意,不给批,把案件押了大半年,期间多次向笔者施压,让笔者撤诉。笔者没有屈服,一直默默坚持着,终于该案出现了转机,今年市法院到仙人岛学习明确了意见。后经办案法官协调,某市政工程公司和某保险公司沈阳市沈北分公司终于向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租车费,法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办案法官告诉我该案系沈阳首例成功索赔租车费案件。至此,笔者历经1年,终办成沈阳首例成功索赔租车费案。
作者: 庄延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