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治俊律师亲办案例
案例二之死刑辩护
来源:李治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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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10320日,被告人吴甲、吴乙(在逃)雇佣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在逃)将毒品运往昆明。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携带毒品在南伞包乘牌号为云S的夏利车,准备将毒品运往昆明。途径沙坝田二级公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二人乘坐的夏利车后备箱里查获毒品海洛因12块,净重5949克,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赵某某趁机逃跑。同年731日,被告人吴甲在保山市施甸县隆阳大酒店205号房被抓获。后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甲是主犯,并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吴甲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李治俊、陈维镖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律师。律师在查阅案件材料时发现,本案存在两名在逃人员,而同案李某某将所有责任推给吴甲,于是结合上诉情况提出了辩护意见。二审辩护意见:1、本案属于共同犯罪,目前还有两名嫌疑人在逃,一审判决认定吴甲是主犯的依据完全是同案李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2、本案有其他在逃嫌疑人的情况下,无法查清吴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刑事案件“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片面的将吴甲认定为主犯,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吴甲为从犯。3、被告人吴甲当庭自愿认罪,并且真诚悔罪。4、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被告人吴甲以前从未受到过法律处罚,本次犯罪时一时糊涂才铸成大错,归案以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希望法院刀下留人,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二审法院经审理以后,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该判吴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和对生命的敬畏,最终挽救了吴甲的生命。此外,在李治俊律师所办理的大量民事、刑事等案件中还有诸如某公安局长受贿3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近300万元被判6年半有期徒刑等等一系列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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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治俊
  • 执业律所:
    云南瀛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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