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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驾驶人无驾驶证仍然乘坐,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来源:刘潮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8
浏览量:4494

某一日晚上,陈某与蔡某一起喝酒,酒醉饭饱后,陈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送蔡某回家。由于陈某酒喝的过多,人感觉昏沉沉的,当摩托车沿街向北行驶时,摩托车前保险杠左侧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受伤。某公安局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进行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蔡某不负事故责任。蔡某的伤残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构成10级伤残。蔡某以陈某驾车造成本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被告陈某对蔡某主张的事实发生经过及应当赔偿残疾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无异议。但认为,双方系朋友关系,蔡某明知自己无证驾驶,并喝了酒,还要求乘坐,因此蔡某也应负一定的责任,不能由陈某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事故虽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本案双方当事人系朋友关系,酒后陈某无偿驾驶车送蔡某回家。且蔡某明知陈某醉酒无证驾驶亦未戴安全头盔仍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陈某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陈某承担5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蔡某自负。

分析:第一,陈某因无证驾驶且酒后驾驶,理应对这一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陈某并没有驾驶摩托车的驾驶证而擅自驾驶车辆,同时还乘载他人,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其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在本案中,陈某与蔡某一起喝酒,酒醉后驾驶摩托车关蔡某回家,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张某的人身伤害。

第二、受害人蔡某与陈某私系朋友关系,在明知陈某无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仍然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同时并未依照法律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蔡某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本身并没有驾驶证,且是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蔡某在明知陈某无证驾驶且醉酒的情况下,同时并未依照法律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虽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不负责任,但张某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陈某的责任。

律师提示:没有驾驶证而驾驶车辆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乘坐人在明知驾驶人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然乘坐该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本身也存在过错,也应当对该伤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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