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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违法扣除员工的工资
来源:刘潮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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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未,农民工张某等人应聘到当地一家当时效益比较好的某机电公司打工。双方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每月8号前发工资。同时,第名应聘者需向公司交纳2000元风险抵押金。2012年下半年以来,该公司的经济效益严重下滑。为摆脱困境,公司单方决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800元,扣除部分用公司的产品替代。张某等人,对该决定不服,委托律师后,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裁决该机电公司立即付清拖欠张某等人的工资,并退回收取的风险的抵押金。

分析:现实生活中,许多热门行业和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在招工时,依据其有利地位和特有的优势,采用种种理由用实物抵顶劳动者的工资,或要求示职者交纳各种名目的集资款、风险金,并签订自愿交纳的协议书,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行为。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是关于劳动者工资保障的最基本、最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其产品代替货币支付工资和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做法,均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提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效的劳动合同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仍然有权利得到自己应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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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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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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