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昕坤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等五人与沈某、XX运输公司、XX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李昕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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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肇事车辆系沈某在XX运输公司贷款购买,沈某为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张某为肇事司机,XX运输公司为车辆名义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张某驾驶肇事车辆致一人死亡,被判处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沈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沈某未主动全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家属李某等五人便要求XX保险公司将肇事车辆剩余保险赔偿款11万元,直接予以给付受害者家属。然而,保险公司未将款项给付被害者家属李某等人,而是直接将款项给付至沈某,并由XX运输公司和沈某一同前去领取此款项,且各写下领取款项的收条。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沈某与XX运输公司向原告李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本律师作为XX运输公司代理人介入此案后,对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在庭审过程中提出:首先,虽然XX运输公司为车辆名义车主,但车辆的实际车主沈某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等绝对支配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其次,在保险公司赔付11万元赔偿款时,虽然XX运输公司写下收条,但仅仅履行的是实际车主的协助义务,款项确是经过XX运输公司之手,但随即就被沈某领走,并且将该笔款项作为车辆贷款使用,真正处分该笔款项的当事人为沈某。

法院判决结果:认定XX运输公司虽然经手11万元款项,但沈某最终使用11万元赔偿款项,受益者亦为沈某,其应当单独对李某等人应当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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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昕坤
  • 执业律所: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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