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 1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曾用名李××),女,土家族,1974年 7月 5 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三道 2号软件园× 栋 ×××,身份证号码 420503××××××××5529。
委托代理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男,汉族,1972年 8月 1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区××路 ×× 号,身份证号码 420503××××××××5512。
委托代理人徐红波,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为与被上诉人胡××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 55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胡××离婚;
二、被上诉人胡××于 2014 年 9月 4 日之前支付上诉人李××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100000元整,该款由被上诉人胡××直接付至上诉人李××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账号(户名:李××;账号: ×××××××××××××);
三、双万同意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 300元,由被上诉人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300天,本院减半收取 1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审 判 长 梁 援
审 判 员 黄国辉
代理审判员 李卫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灵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