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0年*月*日,*市*公司与厦门*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市*公司销售给厦门*公司一级鸭梨*吨,总金额为:人民币*元,交货日期为:2010年10月*日前交货,送至天津*港,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付20%定金,发货后凭装柜凭证付60%,剩余货款在发货后50天内凭增值税发票结清。合同签订后,厦门*公司向*市*公司支付了定金*元,*市*公司也积极备货。该合同原约定由*市*公司送货至天津*港在2010年10月*日前交货,*市*公司凭装柜凭证(即装箱单)获得60%的货款,因厦门*公司租船订舱,其就应向*市*公司提供提箱单,*市*公司才可派车到天津*港去提装鸭梨的保鲜柜来*市*公司工厂装货,再运到港口。厦门*公司自己找车队负责运输自提,没有给*市*公司提箱单,*市*公司无法自己送货。至此*市*公司要求厦门*公司在工厂装货后凭装箱单支付货款,但厦门*公司不同意付款,后厦门*公司委托的货代没有来工厂提货,*市*公司再联系厦门*公司交货事宜终未果,双方纠纷产生。厦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市*公司违约并承担双倍返还其定金等责任。
代理过程:
本律师接手本案代理*市*公司积极应诉,发表了本案购销合同的未完全履行是厦门*公司造成的,厦门*公司的行为直接导致本合同履行的终止,其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市*公司的各项损失的意见。本案一审支持了厦门*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市*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本律师继续代理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最终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由*市*公司返还厦门*公司定金*元的终审判决,纠正了一审的错误判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保障。
律师感想:
本案的代理过程是律师专业水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及全面把握案件事实的能力的较量,正是这一系列能力的计高一筹决定了本案代理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