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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
来源:曾满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3
浏览量:2442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XX , 男,19XX 922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南省XXX1组,系受害人张XX父亲,电话:15019DDDD5D.

被申请人: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XXX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作出的X公交认字【2014】第430608XXXX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重新认定张XX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719617分,肇事司机梁XX驾驶粤XXXX1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一环东路辅道由北往南方向行使,至一环公路33KM+500MX路辅道由北往南方向011209号灯杆)路段,由于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张XX驾驶的自行车的追尾相撞,造成自行车驾驶人张XX死亡、自行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作出的X公交认字【2014】第4306XXX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FXX1号轻型厢式货车司机梁XX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违反机动车驾驶操作规范),受害人张XX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没有在道路侧边的法定通行空间内通行)。申请人认为,驾驶人肇事司机梁XX驾驶粤XXX831号轻型厢式货车违规驾驶导致车辆直接撞击张XX的自行车,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XX人在事故中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故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XXX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未认定肇事司机梁XX未保护现场,存在重大的失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但本案中肇事司机事故后把车辆停靠事故现场20米远路段,毁灭了现场,无法使交警判断事故撞击地,其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本次事故中肇事司机梁XX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这个事实从交警对XX讯问笔录可以看出,正由于梁XX开车时观察到车中杯子倒掉,其把开车的注意力分散到去拿杯子,从而把高速行驶的汽车(并没有紧急制动或者减速行使)撞向正常行进XX自行车后背,造成XX被撞击后颅脑死亡、XX自行车后面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驾驶人XX没有使自己的车辆与自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度及安全车距才引发这次交通事故,故其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申请人认为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认定事故双方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没有依据,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2014819日做出的X公交认字【2014】第43060XXXX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成因上分析错误,责任划分上显失公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的规定特申请对该认定申请复核,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秉公复核,撤销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2014819日做出的X公交认字【2014】第43060XXXX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做出责任认定书为盼!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0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附:

1、 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2、 肇事司机梁XX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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