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骞律师亲办案例
民工受雇建房摔伤, 房东、雇主、承揽人都需担责赔偿
来源:张骞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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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受雇建房进行施工,不料在雇佣过程中摔伤致残。一审判令被告刘某等五人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合计278634.2元。

被告宣某锋与宣某忠系两兄弟,两人共同建造住房,并将该建房工程承包给被告江某建造,被告江某又将该建房的浇楼面工程承包给被告刘某、杨某、曾某、朱某、宣某等五人,原告陈某及杨某武等四人受该浇楼面的五名被告雇佣,在建房工地上从事浇楼面工作。2013年7月29日早上10时许,原告在三楼楼面抬料时,料桶上的钢筋断裂,因施工现场没有防护设施,原告不慎从三楼楼顶摔下,导致原告多处受伤。原告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双侧硬膜外血肿、双侧桡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创伤性脑出血、颅底骨折、右髌骨骨折等。原告共住院47天,花费医疗费74514.91元。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二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一处。事后原告多次要求八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但各被告互相推诿。为此,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

本律师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原告与刘某等五被告形成雇佣关系。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工具上的钢筋断裂而摔伤,刘某等五被告作为雇主,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抬料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损害的发生,而原告在操作中未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原告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宣某锋、宣某忠将建房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被告江某,双方形成承揽关系,被告宣某锋、宣某忠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未进行审查,存在选任过失,且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江某在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建房工程,并将浇楼面业务转包给刘某等五被告,且施工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事实,法院判令刘某等五被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江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宣某锋、宣某忠承担20%的责任,原告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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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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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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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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