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某电影文化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门面租赁协议》,李某承租某电影文化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某商业步行街4栋第4层401号门面用于经营餐饮项目或品牌。协议签订后,李某仅向某电影文化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交付了30000元保证金,进场装修。2013年2月28日双方补签订了《门面租赁补充协议》,承租某电影文化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道州商业步行街4栋第四层401号门面夹层。后来李某并未按照约定及时履行支付房屋租金、水电费和水电费押金的义务,且长期不对外开门营业,导致某电影产业公司损失巨大。
某电影文化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本律师进行诉讼维权,要求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本律师经调查取证分析案情后认为,李某构成根本违约,并诉至法院。2014年2月20日法院判决如下:1、解除双方的《门面租赁协议》《门面租赁补充协议》;2、李某向某文化产业公司支付83920元人民币。本判决已生效,委托人权益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