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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之返还彩礼民事判决书

来源:蒋艳超  更新时间:2014-08-31 09:30  浏览量:11469


离婚案件之返还彩礼民事判决书



2014)汉民初字第3XXX



原告赵GP,男,1986924日出生



被告崔WM,女,1990926日出生



原告赵GP与被告崔WM返还彩礼纠纷一案,赵GP201312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20131217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4127日向崔WM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3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GP到庭参加诉讼,崔WM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GP诉称,赵GP与崔WM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正月十六日订下婚约,后来赵GP催崔WM办理结婚证,崔WM迟迟不予办理,并以各种借口说要退婚。为此,赵GP向崔WM催要彩礼款,崔WM不予返还,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崔WM返还彩礼款(见面礼11000元、端水钱2000元、生辰钱1000元、彩礼30000元、买衣服、皮箱等1000元、买礼物1000元、请客人4000元)共计50000元。



WM辩称,崔WM与赵GP2013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在崔WM家见的面,赵GP给付崔WM见面礼11000元、倒水钱2000元,后赵GP送好送了30000元,但两人分手后,崔WM已将以上43000元返还给了赵GP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GP要求崔WM返还彩礼款500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



针对争议焦点,赵GP向本院提交证据有:证人赵LJ出庭证言,据此证明赵GP曾给付崔WM见面礼11000元、倒水钱2000元、生辰钱1000元,送好30000元。



WM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赵GP与崔WM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双方订下了婚约关系,赵GP于订婚当日给付崔WM见面礼11000元、倒水钱2000元,后赵GP送好给了崔WM30000元,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在彩礼返还问题上发生纠纷,赵GP诉至法院,要求崔WM返还彩礼款500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赵GP与崔WM订婚后,依习俗给付崔WM彩礼,该事实清楚,赵GP请求崔WM返还彩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能够证明的见面礼11000元、倒水钱2000元、送好30000元为准,且崔WM辩称中对此事予以认可。对赵GP所称生辰钱1000元,由于崔WM不予认可,赵GP所提交的证据单一,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崔WM称,已将收到的43000元彩礼返还给赵GP,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崔WM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GP43000元。



二、驳回赵GP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崔WM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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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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