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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不当得利实为继承权纠纷
来源:王明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30
浏览量:2910

尊敬的审判长:

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接受谢X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采纳

一、本案中原告方在起诉之时已经说得非常清楚,原告系谢XX的唯一继承人,其父谢XX在世期间,不管是去医院住院治疗,还是平时当中的生活护理,甚至去世后所办理的丧葬事宜,均为原告方所操办,且其系谢XX的法定唯一继承人。因此,谢XX过世后所遗留下来的财产,于情于理于法均应当由原告方单方享有。

被告方在其答辩中所说,本案中将案由定性为不当得利是错误的,首先我方要谈的是,本案定性为什么案由,并不影响对本案中客观事实的审理;其次,被告方所说本案应当定性为继承权纠纷,且以此来认定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这是完全错误的辩解。因为我方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至起诉之日(也即起诉书送至人民法院之日),前后时间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被告方意欲将法庭引导至继承权纠纷,不外乎就是想借此来说明诉讼时效的问题,既然该问题已经得到证明,因此该辩解显然是苍白无力的。

就被告的答辩状中的第二个观点,至始至终,都没有看到被告方提供了任何强有力的证据,其答辩说被告是受到原告父亲的嘱托,支配原告父亲遗留下来的财产,纯属无稽之谈,直至今天的庭审,被告均为提出任何嘱托的相关协议或者证据相佐证。

二、就针对本案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方认为,被告对原告父亲并未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被告方所领取的该笔款项完全属于不当得利,理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退出。

本案在庭审调查过程中,被告方也已自认了该笔款项被其领取。且原告方所提供的水城县XXXX煤矿(XX公司)出具的款项已经打入水城县财政局XX分局的账户,以及水城县财政局XX分局出具的房屋拆迁付款花名册,该两份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该笔款项已经被被告方所领取,拒不退出的事实。

被告方自认其与原告父亲形成了生养死葬关系,但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实。但本案中,被告方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得到了原告父亲谢XX的认可,那么可想,被告方所主张的一系列权利,因缺乏证据支撑而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纵然本案在庭审调查阶段,被告方出具的证据,已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做出了相应的反驳,纵观本案,被告方自称其对原告父亲进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完全是其单方陈述,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方所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能直接或者间接形成证据链条来证明其与原告父亲谢XX形成了生养死葬的遗赠抚养关系。虽然被告方申请了诸多证人出席质证,但其所有证人证言均达不到被告方的行为,某些这个人在庭审中,自认了其不在木果乡新场村一组居住,根本不了解事情,且在质证时,我方明确向证人发问,证人也明确作出表示,其已看过起诉状、答辩状、甚而包括庭审过程都可能知道,因此其证人证言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四、被告方辩解的本案应当定性为继承权纠纷以及诉讼时效问题、原告方不是该笔款项的所有人而没有主体资格等等。

原告方首先作为谢XX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父谢XX遗留下来的财产,除了原告方,没有任何人敢说该笔财产属于他,那么原告方基于法定继承关系,当然作为该笔财产的所有权人,依法提起诉讼完全属于主张其合法权益。本案中继承权纠纷还是不当得利,这个问题以及诉讼时效的问题,已经在前述叙述得很清楚,在此我方不再阐述。

综上,通过庭审的结果及一系列的证据表明,原告方是基于法定继承关系而依法主张其合法权益,其诉求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及一系列证据加以支撑,故此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以上观点,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谢!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

新黔景律师事务所 王明星 律师

0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办案心得:作为农村家族中关系,原本可以依照调解思路解决问题,但是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甚而到法院也未能调解,因此,对于类似案件,本因合情合理解决,无需诉诸到法院。

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当尽可能让争议各方都能维系关系,同时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在该案中,堂兄妹之间居然不能相互体谅,足见被告的利益欲望如此强大。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我方的所有代理观点均为合理合法,判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公平的判决难以让被告利益欲的平衡,本案被告上诉中,终审结果尚未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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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星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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