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银律师亲办案例
被责令公开的征地政府信息
来源:王有银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2
浏览量:585

湖南拆迁系列四:被责令公开的征地政府信息

拆迁宝典之——愚公移山


【事实概要】

2008年3月,湖南省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一江两岸三洲的名义进行开发卖地,宣称征用宁乡县白马桥乡仁福村土地1200余亩、正农社区约800亩共计2000多亩土地,其中良田1800亩,并很快展开了征拆工作。时至2010年1月初,已有部分村民房屋被强行拆掉,因此仁福村82户村民委托了几名代表远赴都城北京,意欲寻找他们理想中的王牌拆迁维权律师。尔后,代表们走进了盛廷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接待室。王优银律师与李笃振律师接待了这几名风尘仆仆的湘民,并对他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详细解答。这轮甄别程序过后,王律师与李律师便成为了82户仁福村村民维权重任的托付人。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波澜不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虽然有的村民房屋已被夷为平地,但村民们始终未见到过土地已被依法征为国有的政府文件。因此,王优银律师与李笃振律师将首个维权行为目标定格为核实已经展开的拆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2010年1月下旬,王、李二位律师以仁福村50户房屋未被拆除的村民的名义,向宁乡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仁福村土地被征为国有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所有文件信息。
然而,这个同等案情下的常规手法在这里遇到了障碍——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仁福村村民代表多次到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催询,可是,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始终予以推脱,后口头答复称其申请信息不属于该局职责范围。这一轮回合颇为类似秀才遇上兵的现代化版本,只不过在现代,这个版本的结局将会发生变化。

办案第二辑:扭转时局的行政复议
寓理于礼之运作失意后,王优银律师与李笃振律师改行之寓理于法,遂于2010年4月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仁福村50户村民申请公开仁福村土地被征为国有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所有文件信息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令其继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王、李二律师这一方略的实施可谓囊中取物,因为依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征地信息依法属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仁福村村民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显然属于宁乡县国土资源局职责范围。
2010年5月中旬,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征地信息公开申请以后未进行回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其后,仁福村村民又派代表前往宁乡县国土资源局问询仁福村征地信息。此次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了公开义务,出示了征地相关信息供村民代表查阅并复印。

【律师说法】

愚公家门前有两大座山挡着路,他决心把山平掉,另一个聪明的老头笑他太傻,认为不能。愚公说:“我死了有儿子,儿子死了还有孙子,子子孙孙无穷无尽的,两座山终究会凿平。”后因感动天帝,所以天帝命大力神搬走两山。这一愚公移山的轶事暗喻着只要有毅力就可以成功的道理。对于积极寻求拆迁利益最大化的拆迁户来说,这种百折不挠的精神应当是一种内在要求。因为,呈现在他们面前的维权道路也同样艰难。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本案这种情形并不少见,被征地人对于属于政府应主动、重点公开的征地文件及相关信息并不知晓,往往只是根据拆迁管理办公室、村委会干部等上门宣传的拆迁政策拿钱给地。当然,相当多的情况下,钱是比较少的,村民们的拆迁抵触情绪也因此比较多,进而有人上访,有人打官司,等等。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当补偿不理想又拒绝接受时,但对于征地拆迁的信息掌控又极为不足时,被征地的人们应当如何有效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际上是一条极为可行的维权之道,因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了被征地人结合个案情形,向有政府信息义务公开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权利。倘若行政机关拒绝公开征地信息,申请人可以进行举报,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以上内容由王有银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有银律师咨询。
王有银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34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1号雍贵中心B座9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有银
  • 执业律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48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1号雍贵中心B座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