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冬律师亲办案例
常州首例追索婚内抚养费案件
来源:贺冬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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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注(常州日报)
本报讯 要求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基本上是在夫妻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财产共有,能否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呢?昨天,记者从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我市首例要求支付婚内抚养费案作出一审判决,父亲张强被判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500元,对半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至儿子独立生活时为止。
  去年9月,李玉抱着儿子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还未开口就痛哭失声。在工作人员的安慰下,李玉诉说了自己的遭遇:2008年,她与张强登记结婚,去年1月,她在市妇幼保健院顺利生下一名男婴。可不知何故,儿子出生后,张强及其家人突然冷落母子俩,并阻止娘俩进家门,无奈的她只得租房而居。自己每月工资只有1000多元,房租、生活费、医疗费、保姆费样样要钱,根本不够花,生活十分艰辛。“我能不能向他要孩子的抚养费?”李玉向工作人员提出请求。
  婚内索要抚养费,这样的案例从未听说过。考虑到案情独特、风险较大,市法律援助中心多次组织律师分析李玉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仔细研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应因夫妻双方分居或离婚而免除和灭失”,最终确定可以起诉,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雅汝、贺冬接受指派,帮助李玉母子打这场官司。
  虽然做了许多准备,也做了最坏的打算,立案还是遇到了麻烦。法院认为,只有在夫妻离婚案件或离婚后才涉及孩子的抚养费用问题,在婚内单就孩子抚养费进行诉讼还没有先例,因此不予立案。为此,两位律师多次与立案庭长进行沟通,并带着李玉在院长接待日向院长陈述案情……去年11月底,案件得到受理。
  庭审中,张强辩称自己与李玉并未离婚,仍在同一家庭中,双方收入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儿子是自己和李玉共同抚养的,自己无须单独支付抚养费。
  针对他的辩解,两位法律援助律师指出,他们夫妻虽未离婚,但目前的状况属于分居,经济彼此独立,孩子基于亲权要求父亲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不应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而改变;其次,母子俩现在外租房,生活艰苦,对孩子的成长、健康不利,如果张强拒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则孩子的合法权益将继续遭到严重侵害;“公平正义”和“照顾社会弱势群体”历来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平不应简单理解为平分、均等,法院在划分父母双方抚养责任大小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在这些方面,张强明显优于李玉,理应承担更多的抚养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月12日,因家庭琐事,李玉携儿子与张强分居。分居期间,张强未支付儿子抚养费。因案情复杂,法院经过多次开庭,最终法律援助律师的观点被主审法官采信。
  对判决结果,张强不服,目前已上诉至市中院。本报亦将继续予以关注。 (当事人为化名)
http://epaper.loone.cn/site1/czrb/html/2010-06/10/content_316355.htm
 

办案过程

2008年5月1日,我市王女士与李先生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2009年4月9日,王女士在常州市妇幼保健医院顺利产下一名男婴。李先生和其家人在王女士生下儿子后,便开始冷落王女士,对母子二人的生活也是不管不问。王女士被迫无耐只得带着儿子在外面租房子居住,独自一人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2009年9月30日,王女士向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李先生不尽法定抚养义务的责任。由于社会上大部分追索抚养费纠纷,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对于王女士这种夫妻关系尚未依法解除的特殊情况则并不多见。为了深入贯彻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为民提供有效法律帮助,我市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王女士的案件,安排执业律师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对王女士的案件进行了合法性和可行性分析,并拟定诉讼策略。多次讨论后,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王女士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我市王雅汝和贺冬两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法院庭审:

案件在立案时即费了很多周折,法院认为只有在夫妻离婚案件或离婚后才涉及孩子的抚育费用问题,在婚内单就孩子抚育费进行诉讼的还没有先例,为此作为王女士的代理人贺冬律师和王女士多次与法院沟通,并且找到立案庭长还不能解决问题,王女士在法院的院长接待日找到了接待的法院院长并且陈述了本案的具体情况后法院方才受理本案。

庭审过程中,李先生辩称自己与王女士并未离婚,仍在同一家庭中,彼此应不分你我,共同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且双方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无须单独支付抚养费。

两位代理律师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据理力争: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应因夫妻双方分居或离婚而免除和灭失。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王女士和李先生的经济彼此独立,孩子基于亲权要求李先生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权利,不应因王女士和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而改变。李先生以夫妻婚姻关系未予解除为由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有悖立法精神。

若抚养教育子女的费用完全由王女士一方承担,既加重了王女士的负担,影响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也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面对这种有悖社会伦理和道德的现象,相关部门和个人均应依法制止,否则将严重侵害到孩子的合法权益,并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家庭矛盾。如果相关部门和个人处理不当,不及时,极有可能激化为社会矛盾,给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最终与当前努力创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背道而驰。

其次,由于李先生对母子二人的不管不问,使得母子二人不得不在外面租房居住,生活条件十分艰苦。鉴于目前王女士个人根本无力为孩子提供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必定会给孩子的成长发育和身心健康带来影响,而这种结果的发生又主要是由李先生的不作为所造成,如果李先生仍然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则孩子的合法权益将继续遭到严重侵害,最终影响原告的健康成长。

 “公平正义”和“照顾社会弱势群体”历来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平不应简单的理解为平分、均等。法院在划分父母双方抚养责任大小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在本案中,王女士每月仅有千余元的工资收入,远不够包括王女士和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用、房租、保姆费用等开支,而李先生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条件均明显高于王女士。为保障母子二人的正常生活水平,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贯彻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精神,李先生应当承担更多的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

经过法院的多次开庭和调解,法官与代理律师就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王女士代理律师的观点被主审法官依法采信,并做出李先生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凭发票承担一半,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的判决。

当事人讲述

找律师:

2009年9月份,我经别人介绍找到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的贺冬律师,希望他能帮帮我。贺律师得知我的实际情况后很同情我的遭遇,并答应会尽最大的努力维护我的权益。此后我和贺律师一起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追究他不尽抚养义务的责任。不过由于社会上大部分追索抚养费纠纷,基本上都是在离婚后才有的,而像我这种特殊情况以前没有碰到过。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了我的事和律师进行了沟通,问律师我这个案件法院是否会立案和胜诉可能性有多大。律师告诉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可以帮我维权。后来援助中心帮我办理了手续,并指派欣正所的王雅汝和贺冬两位律师为我提供法律帮助。办理完手续后,贺律师便要我提供一些证据材料,帮我分析案件,确定案件思路。当时提供的票据很多且很杂。幸好贺律师是个仔细的人,一张张票据给我讲能否做为证据使用,还告诉我如何去找证据,去找什么样的证据。

 

去立案:

由于武进法院以前没有审理过这类案件,所以当时我和贺律师一起去立案时费尽了周折。刚开始立案庭坚决不给立案,我和贺律师一起跟立案庭的人理论,可他们就是不给立。没有办法了,贺律师要我等到院长接待日去找院长反映情况,后来我就去了。武进法院院长听了我的情况后,就同意给我立案。可立案庭的人还是不给立案,我只好再次找到院长。最终案子才给立下来。

 

去开庭:

2009年12月17号那天法院开庭,我早早来到了武进法院。随后贺律师和王律师也赶到了。见面后,对方一直声称没有离婚就不应付小孩抚养费。王雅汝和贺冬两位律师则从目前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角度帮我争取。事后律师又多次和法官沟通,希望能够法院能够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拿判决:

2010年4月6日一大早我和贺律师一起去武进法院拿了判决书。法院庭长也十分重视我的案子,和我谈了很多话,并希望我能生活的好些。最终法院判决对方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凭发票承担一半,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的判决。说实话,我对这个判决结果还是满意的。经打听,在常州这个地方能得到这样的判决结果确实不易。感谢!

 

谈感触:

想想我的案件能得到这样的结果确实来之不易。从刚开始没有人愿意帮我,到找到贺律师,再到艰难立上案,最后到这样的判决,真得是步履维艰。在此我要感谢援助中心,贺律师,王律师,江法官,如果没有他们这些人的帮忙和支持,我想事情也不会有这样的判决结果。虽然现在官司赢了,但对方是否会及时付钱我还不确定,不过至少赢得了维权的第一步,我仍是很欣慰的。我会将维权进行到底的。也要感谢大家对我和孩子的关注,感谢大家对我和孩子的帮助。谢谢!

 

(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 贺冬律师 15195023484)

以上内容由贺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贺冬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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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贺冬
  • 执业律所:
    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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