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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元、赵全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来源:李铁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09
浏览量:614
杨兴元、赵全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代理词
(原告杨兴元、赵全忠方)
 
审判长: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接受杨兴元、赵全忠的委托,指派李铁祥律师代理此案。现结合庭审证据情况,本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原告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在庭审中查明被告保险公司既是交强险的保险人,又是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人的情况下,基于交强险与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同一个公司,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原告与第一、二被告按过错责任承担。
一、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其理由是:1、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正案)规定,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庭审查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即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害2000元。同时,本代理人认为,对于受害人,只能以总额12.2万元为责任限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不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分项进行限额,。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分项进行限额的观点,是曲解了第76条的立法本意,没有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是有违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
2、被告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商业第三者的保险责任,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65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我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此法条从正反两面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将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而不允许被保险人因侵权而获得非法利益。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直接支付商业第三者保险,受害人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商业第三者保险,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庭审查明,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是20万元。
3、原告作为受害人,对要求的损失赔偿,可以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请求保险公司分别在商业第三者保险和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这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涵,可以得到充分体现。即:原告可以就请求赔偿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有选择由哪个保险进行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请求赔偿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共计90139元,没有超过交强险12.2万元的责任限额;加上对方已付的近6万元医疗费,也只15万多元,这在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20万责任限额中,是可以合理分配的,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原告的利益。
二、关于具体细节;
1、住院伙食补助,是按湖北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计算,每日50元。
2、误工费,是按2010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标准,农民的,年收入14105元,计算到日工资,是除以除法定假日以后的工作日250天。
3、营养费,是比照住院伙食补助标准,日50元
4、杨兴元的法医鉴定、法医咨询费,因票据被被告拿去,故列法提供票据,但有法医鉴定报告,可以反证杨兴元肯定有法医鉴定费。因当时远安法医鉴定时,认为杨兴元头部受伤,恐有精神疾病,遂要求杨兴元到宜昌市精神病医院进行检查,为此杨花费800元,票据也被告拿去。
5、交通费:杨的儿子杨洪文在广洲打工、女儿杨海蓉在浙江打工,当听说双亲遭受祸,分别从外地赶赴宜昌第一医院以及到远安家中,探望父母,是人之常情,并且儿子回来两次,女儿回来四、五次,交通费用远不只原告提供的票据2987元,原告提供的票据仅是非常少的一部分。
6、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个原告,共提了5000元,是考虑到老两口在交通事故中同时受伤,打击比较大;同时数额不大,考虑了原告杨兴元负次要责任的因素,故未提大的数额。
三、关于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
1、原告于8月12日向法庭申请,要求调查被告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附中和商业险公司及保险有关情况,庭前法庭依被告申请追加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原告要求查明的目的,就是要求追加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2、在开庭过程中发问时,原告向被告发问,才得知本案被告保险公司,也是商业第三者保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基于此,原告当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是附加性的变更,并不是提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此举也不违反时效规定;且本案查明的情况,使得法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行使释明权,主动询问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也可以主动要求变更诉讼请求。
3、本案若不将商业第三者作为本案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将使得原告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也使得车辆方被告的利益受到损害。因为,如果本案将商业险抛开,如果原告的损失大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那么多出的部分,将在原告与车辆方被告之间按过错进行分配、承担;如果有商业险,将把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两个责任限额中进行赔偿,这将大大保障原告的利益,也使提车辆方因投保了商业保险而减轻其赔偿责任。故本案宜将商业保险一并审理,并作为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李铁祥律师
 
201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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