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发现有未分割的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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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此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婚姻法》 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本案中,甲在离婚时,隐藏了本来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两处房产,乙在发现甲的上述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对于乙而言,没有什么损害发生。

其次法院在对这财产进行分割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对于实施因此行为的乙方少分或者不分。

再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一》 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可见乙在离婚后,要求分割被隐藏的财产的时间是发现后两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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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温德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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