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一方婚前举债用于婚后家庭生活,该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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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对于此债务的偿还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王某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结婚后,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装修,即“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所以根据上诉规定,此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飞跃公司可以要求王某和李某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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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温德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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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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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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