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武汉市法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张*用涉嫌故意杀人案辩护人。张*用涉嫌故意杀害一人,故意伤害三人(其中致一人重伤),一审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经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代理张*用的辩护律师,经过仔细查阅案卷,本人在二审庭审中对死者的死因提出质疑,认为张*用不应该对死者的死亡负责。该意见得到了湖北省高院刑事合议庭的赞同,湖北省高院因此改判张*用死刑缓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