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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结婚登记视为无效婚姻-离婚案例

作者:刘彦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8-24 18:04 浏览量:1633

冒名顶替结婚登记视为无效婚姻-离婚案例


唐山离婚律师刘彦玲提醒,婚姻大事不可儿戏。如果在领取结婚证的过程中,有违规的行为,很可能造成无效婚姻。唐山离婚案件律师今天讲述的案例,就是关于冒名顶替结婚登记视为无效婚姻的案例。唐山离婚辩护律师希望通过本次案例的分析,能让大家对婚姻证件的领取有个更深的认识。唐山离婚案件辩护律师认为,家庭的和谐是国家昌盛的基础。故,家庭问题,是我们律师首要关注的问题。家庭的法律问题,是律师最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冒名顶替结婚登记视为无效婚姻-离婚案例

【案例】

刘彦玲律师了解到,原告韩某与被告易某于2003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随后同居,因为被告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原告韩某以自己的名字、被告易某以其姐易甲的名字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而诉请“离婚”。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先通过冒名顶替方式骗取结婚登记,企图规避法律,因登记主体与实际不符,故当事人之关系自始为无效婚姻关系。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撤销该结婚证书。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采取登记模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属行政许可行为。结婚证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 只对结婚证登记的人员有约束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本案中的原、被告,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相关法律】

刘彦玲律师了解到,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刘彦玲律师了解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本案结婚证上男方并没有到现场登记,因此,只能确定为婚姻登记瑕疵,因而只能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只能适用同居关系来处理。
法院受理离婚诉讼的前提,是应当具备结婚登记的有效性,即法院只能针对一个形式有效的婚姻关系,通过审理作出是否准许当事人离婚的判决。刘彦玲律师了解到,婚姻登记为行政行为,对于婚姻登记瑕疵,应由登记机关履行撤销该结婚证书。如果承认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为有效,将促使重婚率上升,危害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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