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霞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案代理人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不产生法律效力
来源:王云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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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事实】

原告(女)诉被告(男)离婚纠纷一案,经南京市**人民法院调解后,原告本人、代理人、被告均在庭审笔录、调解协议上签字,由于当庭没有制作好调解书,调解书暂未送达,但为节省时间,被告、原告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先行签字,原告本人未签字。

调解结束后,原告第三天表示反悔,但法官说调解书已制作好,该案已结案,随后将调解书发给被告,但原告始终未领取调解书。

原告认为调解书未生效,应对本案进行恢复审理。但在法院坚持结案的情况下,原告无奈之下,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法律分析】

一、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的签字不等于调解书的签收

关于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生效,我国法律规定有其冲突之处: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只是在法院主持的调解笔录上签了字,并没有签收调解书,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民事调解书生效的方式就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出现了一种特殊生效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现第98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和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及强制执行力。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可以得出结论,民事调解书无需当事人签收即可生效的只有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是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嗣后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签字或盖章生效的(该种情形可以不受简易程序的限制);

其二,是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签字生效的。

除此以外,其他所有民事调解书仍应适用“签收”生效。可见,“签收”生效是原则,“签字”生效是例外。

二、法律赋予离婚案当事人的反悔权,调解书必须由本人签收才生效

婚姻关系既涉及身份权,也涉及财产关系,还涉及社会关系,离婚纠纷与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同。《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对此条第一款的理解应当作“反向理解”,也就是说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那么,经调解离婚的案件,由于涉及婚姻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变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记载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在诉讼离婚案件中离婚不能以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以法院送达调解书或判决生效之日确认离婚效力。

本案中,首先,代理人对离婚案件只有一般代理权,对调解、变更诉请、撤诉等情况无特别代理权,原告也未指定代理人代收法律文书,代理人签收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次,代理人签收时并没有收到调解书,法院在未送达调解书时就让双方签字存在程序违法行为,也剥夺了当事人的反悔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法院处理】

经代理人数次阐明观点并向信访办、监察处等反映本案存在的违法情况后,**人民法院勇于纠正自身错误,同意对该案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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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云霞
  • 执业律所:
    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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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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