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与何某在长辈的介绍下,认识不到两个月就结婚,双方相互了解不够,汪某竟然连对方的家庭住址都不清楚,双方无感情基础,遂提出离婚。
民事起诉状
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华
被告:张某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才认识两个月,便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结婚是双方家长的包办,属于闪婚。原告与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无共同语言,被告年长原告很多岁,双方在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等方面有一定的分歧。被告好吃懒做,成天打游戏,无正当职业,生活完全依靠其母亲,不负担起家庭责任,原告的生活开销都是其父母资助,双方为此经常吵架,被告还对原告使用家庭冷暴力,经常不说话,双方婚后半年多仅同房几次,原告大多数时间都是居住在娘家。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也没有孩子,原告的娘家陪嫁物品,原告可以放弃。
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建立基本的夫妻感情,且大多数时间分居。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照顾的义务,不履行家庭责任,原告与被告没有任何感情可言。名义上的夫妻共同关系再继续下去没有任何意义。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让原告结束这段不幸的包办婚姻。
此致
云岩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汪某
2014年6月8日
附:起诉状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