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吴某与杨某于1989年5月29日登记结婚,1992年3月28日生育儿子杨某某(现已成年)。吴某以杨某及宋某犯重婚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杨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2年8月30日止)。广州市白云区北站路49号406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是杨某名下房产。本案庭审中,双方确认该房屋现价值为648000元。吴某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由其补偿房屋价值的20%给杨某,而杨某则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由其补偿房屋价值的50%给吴某。
解析:由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依法应准许双方离婚。广州市白云区北站路49号406房是杨某名下房产。经双方一致确认该房产现价值为648000元,应当予以确认。而在该房产分割方案上,杨某的主张更加合理可行,因此杨某主张更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对于吴某,由于杨某在导致离婚这一结果存在过错,吴某可以因此而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