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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多年未还清 质量抗辩不成立

作者:张皓  更新时间 : 2014-08-21  浏览量:326

经审理认定,原告烟台市福山公司与济宁市兽药公司多年来一直存在业务关系。200912月,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欠原告铝盖货款....元,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欠条中载明:欠条,今欠烟台公司铝盖款。大写xx元(小写....),截止日期20091224号。济宁兽药公司,20091224日。由被告加盖了公章。后被告偿还了20000元,又于2012116日向原告汇款5000元,于201225日向原告汇款1000元。此后被告虽多次承诺还款,余款Xxxx元至今未还。

另查明,20127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人民币短期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6%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铝盖,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原告已履行了向被告交付铝盖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价。被告至今仍欠原告货款没有付清,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从起诉之日至开庭之日的利息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自起诉之日起至开庭之日的利息为xx元(Xxxxx5.6%÷365x60天)。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铝盖存在质量问题,但庭审中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在法庭指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鉴定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宁兽药公司支付原告烟台公司货款人民币Xxxx元;

二、被告济宁兽药公司支付原告烟台公司利息损失xx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xxxxx元,限被告济宁兽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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