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车损赔偿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0
浏览量:543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 8 6

原告:李##,女,######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 01 472 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以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其车辆受损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车辆维修费共计18375.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在得到( 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 6 3号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后五日内向原告李##赔偿车辆维修费1 5 0 0 0元,逾期支付,被告陈##则应按照18375.8元予以赔偿(款项汇至以下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二、本案受理费1 3 0元,由原告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2 01 481 9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陈奕衡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邓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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