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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家】避雷针︱五招摆平业务员“表见代理”
来源:庄延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0
浏览量:707

一、“表见代理”的法律根据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并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三、“表见代理”案例

2011年4月,某电器公司将公司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赵某解聘,并收回合同专用章,责令赵某交回全部的空白合同书。但两个月后,赵某却背着公司用私自留存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公司代理人的名义,与原客户某商场订立了一份彩电购销合同,并收取了20万元定金。直到商场催告供货,电器公司方知此事,而此时赵某已潜逃。由于电器公司拒绝履行合同,商场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赵某构成表见代理。首先,赵某已被解聘,且公司已明确向其表示不得再对外从事业务活动,故赵某没有代理权;其次,商场有理由相信赵某有代理权。商场系公司老客户,按照惯例都是赵某持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商场签订合同,而且电器公司并没有告知商场赵某已被解聘和丧失代理权;再次,商场是善意第三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恶意。审理后判决电器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四、防范措施

随着公司销售员、业务员的跳槽也日益频繁,让公司头疼的不光是销售人才的流失,更因销售人员离职后发生“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极容易导致公司陷入官司的泥潭,威胁公司生存和发展,并成为埋在公司身边的“不定时炸弹”!笔者总结以下五招,帮助公司轻松摆平业务员“表见代理”:

1、对公司公章、合同由专人统一管理。

2、在同新客户合作之初,应明确发函告知客户(或在对外合同中明确,或在业务员委托书中明确),合同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公章才能生效;

3、所有付款必须通过转账或支票,禁止员工个人现金收款。

4、在与客户联系业务时,要求所有业务员使用统一格式的信函同客户联系,并进行备案。

5、在发生公司人员变动时,要及时通知相关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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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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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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