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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赐岩安置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陈丰传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30
浏览量:375

                邱赐岩安置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04年永定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因南门街东侧一号地建设项目,将被告郑兆基位于环城路柑子树下的房屋征用拆迁,2004年4月26日被告取得永定县凤城镇南门街商贸广场B4幢4层12号安置房的购买权,建筑面积133.13㎡。被告夫妻与原告邱赐岩经过多次协商,2005年10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安置房购买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被告将其拥有的南门街商贸广场B4幢4层12号安置房购买权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支付给被告转让费92000元(含补偿款86887.19元和回迁户头费5000元),被告将永定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腾房验收单等移交给原告,后因房价上涨,被告便拒不协助原告办理南门街商贸广场B4幢4层12号安置房的登记过户手续。

        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邱赐岩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于2008年6月10日代理原告邱赐岩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2008年8月25日原被告双方在永定县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与原告2005年10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2005年10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协助原告办理南门街商贸广场B4幢4层12号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邱赐岩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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