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8-17 15:53 浏览量:560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畈田村10组。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王某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献 华
人民陪审员 王 瑞 盈
人民陪审员 叶 芹 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代 书记员 王 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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