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楠律师亲办案例
2014年法治讲堂专题讲座“假离婚离出牢狱之灾”
来源:杨楠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2
浏览量:1215

“假离婚”离出“牢狱之灾”

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法治讲堂》。今天我要给大家讲的是一个为躲债而“假离婚”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本以为钻法律的空子,逃避一身的债务,但是他没想到的是,这竟然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故事人物均为化名)

家住广州的高明今年38岁,自己经营着一家小型建材公司,妻子张丽是个全职太太,从有了儿子之后就一直在家带孩子。可以说,高明是一个事业有成、婚姻美满、家庭幸福的成功男人,但是谁也没想到,他竟然会突然被公安局给抓了,而且据说是犯了罪!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故事还要从高明的创业经历开始说起。

从小在贫苦的农村长大的高明对学习是一点兴趣也没有,一心想着要挣钱成为有钱人,所以刚上完初中就跟着当地的年轻人跑到广州开始了打工生涯。由于学历较低又没有专业技能,刚开始找工作时高明也是四处碰壁,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与一家建材公司的老板有了一面之缘,这个老板也是穷苦出身,很看好高明身上那股子不怕吃苦、踏实肯干的劲头于是让高明到自己公司做起了建材销售。销售人员最需要的也高明的这种韧劲和苦干的精神,就这样,高明在这个行业一干就是五年。这五年间,高明一个从对建材、对销售一无所知的懵懂少年,逐渐成长为一名业务熟练的优秀销售人员五年后,硬是凭着自己不服输和苦干的精神取得了公司里数一数二的业绩,同时也详细了解了建材公司的运营模式。

这时高明经老家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张丽,张丽也是从农村走出来的女孩,长得不算很漂亮,但是非常善良、温柔,由于都是农村出来打拼的孩子,两人有很多共同语言,所以接触了一段时间后就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两年后,他们就结婚了。后来,他们的儿子毛毛出生了,生了孩子后张丽就辞职了,专心在家带孩子,就这样,家庭的经济担子就全都落到了高明的肩上,有了孩子,家里的开销明显越来越大了,为了能给孩子提供更宽裕的生活环境,高明决定自己单干,利用这几年来自己攒下的几万块钱和自己在这一行业里建立的人脉关系,高明成立了自己的一家小建材公司。这家公司虽然规模很小,但是趁着全国各地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的好时机,成立不久就取得了非常好的业绩。这种迅速的成功渐渐地让高明有些飘飘然了,他开始流连往返于各种酒场、饭局,谈生意时也学会了投机取巧和自我吹嘘。

2012年,高明跟一家材料公司在酒桌上签了一个购买原材料的合同,以60万元的价格从这家材料公司购买批原材料,收到原材料后就投入了生产。但是,就在高明签下这个合同之后,这种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一降再降,用这批材料生产的建料销售情况也很不乐观。合同上约定的付款日期一天天临近,公司账户上却还没有充足的流动资金能用来支付这笔钱。但高明并不着急,因为他认为合同这东西没什么大作用,只要跟材料公司老板关系搞好就没问题了,于是经常约材料公司的负责人李总一块吃饭、喝酒,并且跟李总说,自己公司暂时出现经济困难,看看能不能缓缓再付钱。当着高明的面,李总也很义气地说着,没关系,哪个公司还没个资金紧张的时候,慢慢来。

可是付款期限刚过一个多月,高明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材料公司已经将高明的建材公司起诉到法院,高明很生气地李总打电话问情况,但是李总电话里的态度还是很好,说只是公司内部规定,就是走个程序,拿到法院的文书才能让公司的股东们放心,让高明不用担心。因为跟这家材料公司一直有合作,而且高明自认为跟李总关系搞得还行,就没把这场官司当回事。这期间带领着自己的营销团队跑到全国各地,拼命地推销着自己生产的建材。三个月后,高明接到了法院的判决,判决高明经营的建材公司向材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70万元。

到这个时候,高明的公司基本上处于停滞运营的状态了,一方面有一批低价的原材料在公司积压着,另一方面生产出来的建材也卖不动,公司几个月都没有盈利了,员工们也一个个纷纷离开了公司。拿到判决后,高明又联系李总,想请他再宽限一段时间。可是这时候,李总眼看着高明的公司就要这样面临倒闭了,他的态度也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开始在高明面前摆起了谱,说:“高总啊,你还是赶快想办法把欠我们公司的钱还上吧,我当然不会去找你要钱了,可是我真不知道公司其他人会怎么做啊!你看,你要真没钱,你们公司不是还有机器吗,干脆把机器抵给我们算了!”,听到这高明的心一下子就凉透了,他本来还想着对方能看在长期合作关系以及自己跟李总的关系的份上给自己公司一条活路呢,但却发现对方都已经开始打自己公司机器的主意了!高明一想到自己这些年辛苦开拓的事业马上就要毁于一旦了,觉得非常不甘心,另一方面又觉得李总欺骗自己在先,明明说了可以缓缓在还钱的,实际上还是走到了逼着自己还钱的这一步,心里非常、非常不愿意还这个钱,所以他决定要扛一阵子,能拖一天是一天。

他先是将公司的机器以较低的价钱转卖给了自己的一个朋友,并且口头约定,将来自己重新开始生产时还以这个低价把机器从朋友那里赎”回来。他想着公司除了这几台机器就别的财产了,就让法院随便执行去吧,反正怎么执行也执行不到自己头上来。

但后来,法院却把高明个人也追加为被执行人,并且给他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原来,高明成立的这家建材公司的性质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个人独资公司,而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着非常特殊的规定:《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高明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那么他就需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担责任。高明之前哪懂得这些,一直认为,公司的就是自己的,公司账户、个人账户都是混着用。这就意味着,高明需要用自己的钱去还公司的账了!!

接到执行通知书后,高明绝望了,这是要彻底让自己身无分文、无家可归啊!而高明向往日酒桌上称兄道弟的大老板借钱时,他们不约而同地都变成了负债累累的穷人。就在高明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时候,一个朋友跟高明说,“我听说有人通过老婆假离婚躲账的,好像是签个离婚协议,家里的财产全部给了老婆孩子,自己承担所有外债,两个人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离了婚别人就不能找他老婆要账了,找他要,他也没钱了!”朋友的这些话也只是一个传闻而已,至于这个传闻是真的假的,这人最终躲没躲掉那一身债务,他朋友自己也不确定。但是这在几乎已经崩溃的高明看来,就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了,他决赌一把,运气好成功的话就是自己赚了,实在是躲不过去再还债也不迟。

于是回到家就跟张丽商量离婚的事,张丽一听说要离婚就哭得 跟个泪人儿一样,说“我不跟你离婚,有钱没钱我这辈子都跟着你了! 离婚了我怎么办?咱们儿子怎么办?儿子这么小就没有爸爸怎么行?”高明好说歹说终于让张丽明白了他说的“离婚”是“假离婚”,就是表面上领个离婚证,但是实际上还是在一块生活,除了那个离婚证,其他的跟之前没有任何区别,而且可以不用还债了。但是张丽还是不同意,说“你说是假的就是假的了,哪天你又说变成真的了怎么办?而且你这样做不是骗人么?会不会犯法啊!”高明被张丽吵得心烦意乱,终于忍不住发火了,冲张丽吼到:“你别在絮絮叨叨了,要是不按照我说的做,我真跟你离婚去!再也不管你跟孩子了!”张丽一下子被被高明吓住了,再也不说话了。就这样在高明的软硬兼施、威逼利诱之下,张丽终于同意去办理离婚手续。第二天两人就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其中明确约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家庭共同财产包括存款、房子都归张丽所有,所有债务由高明负责偿还。领完离婚证后,高明就把存款取出来交给了张丽,他们的房子当初就是以张丽的名义买的,所以也不需要另行过户。之后,高明就躲到了外地,谁的电话也不接,与外界几乎失去了联系。

很快,法院查封了高明的银行账户。经过调查法院发现,高明跟张丽已经离婚,并且在离婚后当天就将自己银行账户中的30万元存款提出,现在人也联系不上了。鉴于高明这种明显的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决定将本案以高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很快公安机关对高明采取了逮捕措施,被逮捕之后,高明这才发现自己行为竟然是一种犯罪行为。经过在看守所内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争取宽大处理,高明自愿认罪悔罪。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高明与材料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先由张丽代高明偿还债务30万元,剩余款项分五年还清。最后法院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判决高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我们周围有很多老赖都在为逃避债务而绞尽脑汁,并且有很多人都像高明一样,想到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但“假离婚”能否像他们想象的那样,让自己逃避各种债务呢?!

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进行所谓的“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个人的名下,而他们所要逃避的债务却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那么即使他们离了婚,转移了财产,法院依法还是可追加另一方对该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本案中,即使高明和张丽已经离婚,但是法院还是可以追加张丽为被执行人,执行张丽名下的财产的。所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在这个故事中,虽然高明采用违法的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方法是错误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时候确实需要区分公司债务和个人责任范围,从而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应该如何合法地避免个人超范围地承担公司债务

相应的,债权人应该采取何种法律途径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呢?下面我就给大家一一分析解答。

首先,站在债务人角度,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从公司成立之初就应该制定严格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建立独立的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并且在公司经营运作过程中,严格按照这些制度运转公司的资金、分配公司利润、发放员工工资,严格区分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终也只需要对公司承担其注册资本范围内的责任。

其次,站在债权人的立场,我们应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充分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风险控制。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之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充分了解对方的经济实力,包括对方的实际财产状况、负债状况等,一旦发现对方存在资不抵债的风险,哪怕只是一种可能性,也应该尽量让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对方公司的经营状况、信用信息,一旦发生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重大事项,比如说涉及重大债务诉讼、资金断链等,要在第一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比如通过诉前保全,查封、扣押债务人财产;最后到了必须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时,应当将债务人与可能需要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比如其配偶、担保人等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从而更加全面地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好了,感谢大家收看本期的《法治讲堂》

我们下周同一时间,再见!

以上内容由杨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楠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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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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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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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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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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