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事法官在处理劳动争议类案件时察觉这样一种现象:由于目前煤炭行业经济不景气,致其无法提供工作给劳动者,劳动者在经历一番挣扎后,纷纷选择“出走”,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企业是否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才 偿金一时成为劳动者前来我院起诉的主要原因。
原告邓某于2006年5月起开始到被告大足县某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双方每年均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自2012年9月开始,被告因为整改原因,未安排原告上班,也未发工资和生活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给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中查明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原告不能充分举示相关证据证明是因为被告单位进行整改而未安排其上班的,迫使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原告在申请仲裁时及提起诉讼提出的理由是:“待遇低,工作压力大”。为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本案极其明显显示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一、法律意识淡薄。原告在被告处上班时,并没有有意识的去收集因为单位原因而迫使自己想辞职的证据。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因为煤炭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工作具有时节性,这也是大部分从事该行业人员所熟知的,因而劳动者对于企业暂时性不安排工作并未引起重视,等到劳动者明白是因为企业整改原因而致无法安排工作之时,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却已失去了良好的取证时间。二、诉讼技巧的缺失,就其根本是因为劳动者不懂法,不能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劳动者在仲裁和诉讼之时,不能以简单以“待遇低,工作压力大”等为由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广东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87条:“用人单位实际存在拖欠、克扣等前款情形,但劳动者以待遇低,工作压力大,家中有事,身体不适等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前款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支持。
为此,民事办案法官提醒劳动者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工资待遇发生变化,应及时提出异议。
劳动者明知工资待遇调低而在6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劳动者同意工资调整,劳动者以此未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切忌事后申请,解除和赔偿应同步。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可
“分步走”,二者应该保持协调一致。切忌不可先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再行起诉,这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三、继续留任,仍可以不提供劳动条件起诉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为劳动者办理移交手续,致使劳动者仍然在单位上班,却没有工作岗位,没有计件工资。劳动者在此情况下想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等,应以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劳动条件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仍应依法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