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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郭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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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某是重庆某岩砖有限公司职工,且是农村户口,其个人参保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121222日下午,刘某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导致脑出血,立即送往当地医院抢救,后于201329日治愈出院。此次治疗中,刘某某共花去医疗费79558.00元,后其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30647.00元,其余医疗费由其自行给付。刘某某出院后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亦未给其发放工资,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刘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而不服仲裁结果,继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法院委托医保局对刘某某医疗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进行核算,刘某某所花医疗费可报销金额为46976.64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某某是否能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刘某某的医疗费损失?刘某某能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公司未为其办理导致其无法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确定为能够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数额减去已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数额后的多余部分。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工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职工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职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医疗保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养老、医疗、视野、工伤、生育为内容的社会保障权益之一,亦是宪法赋予公民社会保障权的重要内容。对于职工而言,依法享受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主体权利的体现。本案中,刘某某虽然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其与重庆某岩砖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作为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该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负伤需得到社会保险待遇。结合上文论述可以得出,若用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劳动者受伤后可依法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保险赔偿;若用工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作为公司职工,公司未给刘某某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应该在职工社会保险待遇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是否能够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是否应抵除刘某某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依照《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的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刘某某不能享受双重保险待遇,同时也明确了劳动者可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两者之间的选择权。刘某某虽然已经享受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报销30647.00元,但因用人单位未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无法享受应该享受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抵除其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下差的16329.64元是刘某某能够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损失,该损失应该由重庆某岩砖有限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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