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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花园”变成“公共绿地” 开放商被判返还购房款
来源:刘荣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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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花园”变成“公共绿地” 开放商被判返还购房款

【案情】:20133月,杜先生与某房地产开放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杜先生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别墅一套,建筑面积240平米,总房价270万元。合同约定,杜先生可以独自使用别墅旁边面积为100平米的“私家花园”。然而,当杜先生接受房屋时,却发现在“私家花园”临墙上上被开设了一道消防安全门。杜先生认为,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自己所欲购买的别墅临墙上开设有消防安全门,存在欺诈行为,致使自己在购房时产生重大误解,故将开放商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并由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利息。

【被告辩称】:杜先生所购别墅的“私家花园”虽然在销售宣传时定位为私家花园,但实际属于公共绿地,业主只享有有限的独自使用权利,这些情况是告知了的。杜先生所称的消防安全门符合规划设计,加之房屋应经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所以房产开发公司没有欺诈行为,合同不应被撤销。

【代理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开放商在签订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欺诈行为。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从杜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私家花园”的约定内容来看,杜先生对所购房屋的花园享有独自使用的权利,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和安全性。同时,该别墅相邻、相对等方位的别墅业主均可对相应的花园进行独占性使用,故杜先生对案房屋的花园属于“私家花园”的预期,属于合理预期。

根据开放商举示的规划设计图,该消防通道属于消防设计,无法更改。而该消防门的存在,导致他人可通过该门自由进出涉案房屋的花园,势必影响杜先生所购房屋的“私家花园”的私密性和安全性,降低涉案房屋的品质。对于这一影响房屋品质、违背购房者合理预期,且显著区别于相邻、相对等方位别墅花园的因素,开发商理应在销售时明确告知购房人,以便购房人在购房信息充分、完整的情况下作出是否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基于错误认识订立合同。

本案开放商并未在订约时明确告知杜先生所购房屋存在私密性和安全性方面的缺陷,从而导致杜先生基于错误认识与该公司订约,开放商的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放商的行为属于欺诈,作出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放商返还购房款、赔偿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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