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静律师亲办案例
乘客坐出租车出交通事故通过诉讼乘客获赔近70多万元
来源:丁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27
浏览量:1073

 【案情简介】李女士在2009年1月的某天中午12点许,李女士乘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钱某驾驶的牌号为沪B/U××××的出租车回家,当该车在高架路上行驶至近华山路下匝口时,驾驶员钱某为避免与前车追尾而紧急刹车,致使坐在车上的李女士头部弹击车顶,原告顿感上肢麻木、胸闷头晕。驾驶员钱某见状紧急送李女士到医院急诊。但驾驶员钱某和车主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始终未向交警报案。
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李女士下半身高位截瘫、双上肢握力几乎为零的严重后果。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交通事故对李女士所造成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其损伤后的休息期限为51个月,营养期限为6个月,需长期设置陪护。
    从受伤之日起,李女士一直在医院救治。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先后12次共支付李女士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等费用227000元后,但自2009年12月起中断了应支付李女士的相关费用。
    李女士靠自己的积蓄和向亲朋好友借来的钱无力支付高昂的后续治疗费用,甚至负担不起日后的生活费用。
    【诉讼请求】2009年年底,李女士慕名来到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委托丁律师,将车主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丁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时间跨度较长,涉及赔偿项目繁杂,经认真分析案情,为充分维护李女士的人身权益和经济权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已产生的费用36192.60元、护工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35425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误工费25500元、护理费380000元、营养费5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6325元。二、判令被告自2009年2月起继续支付外借房屋新产生的月租金800元,暂计算至2009年12月,计8000元,日后月租金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自2009年2月起继续支付外借房屋新产生的月自来水费20元、月电费70元、月煤气费85元,暂计算至2009年12月,计2275元,日后费用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赔偿数额总计908947.60元。三、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审理结果】法庭审理过程中,丁律师运用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与高超的代理技巧,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赔偿李女士残疾赔偿金354255元、护理费(终身)345600元、误工费2000元、营养费3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000元、后续治疗费475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20000元,共计789000元(之前支付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等费用227000元不计算在内)。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海某出租汽车公司负担。
    这笔赔偿款化解了李女士经济困境,使李女士日后治疗费用和生活支出有了保障,李女士对丁律师的代理非常满意,十分感激丁律师对她的人身权益和经济权益的充分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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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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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丁静
  • 执业律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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