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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9克,经辩护获刑4年
来源:韩维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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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9克,经辩护获刑4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013111819日分别向严某出售毒品0.5克和1克,201310月和11月期间分别六次向严某出售毒品各1克,同时随身被扣押毒品1.5克,检察院建议在7年以上判处刑罚。



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20131118日向严云鹤出售冰毒0.5克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护人认为不应认定为黄某出售毒品,应该认定为毒品赠与。



二、辩护人对于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黄某201310月、11月先后六次出售严某冰毒各1克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辩护人认为证明该六次毒品贩卖行为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



三、对于本案的量刑部分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



1、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出售毒品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本案件的询问笔录的时间可以看出黄某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出售毒品的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表现,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黄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通过本案卷宗材料可知,被告人黄某购买毒品主要用于自己吸食,有一部分赠送给了严某,即便出售毒品也只向严某出售过,未向其他人出售过毒品,其毒品销售面极其窄,不具有有广泛性,社会影响和损害相对较小,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远小于哪些以贩养吸、以贩卖毒品为业或通过贩卖毒品赚取利润的人员。此情节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数量小。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可以认定的贩卖毒品数量为一克,属于数量较小,因此,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轻,对其从轻处罚教育改造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城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意见,认定黄某2013年出售0.5克毒品给严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结合证据的充分性认定黄某201311月和10月间出售毒品与严某3次个1克为宜,并结合其吸食的情况认定黄某贩卖毒品5.5克,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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