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忠贵律师亲办案例
一朝染毒品,必有囹圄日
来源:白忠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9
浏览量:650

2014415日本律师受贵局指派,担任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一审的辩护人。201461016时在开远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律师依法按时出庭进行了辩护。2014710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运输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罪名定性不持异议。

一、从本案的事实部分来看。

1.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被告人虽然1991年开始吸食毒品,但20138月份才开始产生毒品犯罪的犯意,因本身就吸食毒品,自己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同时受到河口毒友张亮、昆明毒友付燕昆的怂恿,自己经济难以支撑才产生毒品犯罪的念头,开始吸食的毒品也是向张亮购买。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虽然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

2.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一起,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主动提出购买毒品的系张亮而非被告人,并且当年6月份张亮也曾经与其提过此事。可以看出被告人开始并非自己主动要实施毒品犯罪,而是受到他人的要求和指使。相对于专门从事毒品买卖生意,赚取巨大金钱利润的大毒枭来说,主观恶性相对不深。

二、就本案的量刑而言

(一)被告人孙某某系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坦白了犯罪事实。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到今天的重审庭审,被告人孙某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之前被告人配合的辨认,对侦破工作有一定的帮助作用。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孙某某具有立功情节。

根据2013101日,被告人孙某某的《亲笔供词》检举了外号“一千度”、付燕昆、张亮、“毛头”、李科和“小灵通”等人涉嫌毒品犯罪的情况,并如实交代了以上人员的地址和相关联系方式,开远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也于同日收到。虽然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但是其中几名嫌疑人已经被抓获等待审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就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还想提请法庭注意的问题。

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涉案毒品两次净重658.4克,毒品一经存在和非法流通就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并且毒品565.4克已经被当场查获,社会危害性明显得到降低和控制。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

(四)被告人孙某某一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虽然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但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前科的范畴。二是纵观本案犯罪事实可知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没有携武器运输毒品,抓获过程中没有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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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白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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