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某某公司侵权案
作者:孟宁刚 更新时间 : 2014-08-08 浏览量:892
起诉状
原告:胡XX,男,15岁,汉族,学生,现住:固始县XX乡候岗村时营组。
法定代理人:胡XX,男,汉族,现住;固始县汪棚乡候岗村时营组 .
被告:中国*XX分公司
所在地址:XX蓼北路与蓼城大道交叉口向北15米电业局隔壁。
法定代表人:XX 该公司经理 电话;0376-6168274
诉讼请求
1、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约 224801.32万元。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21日早上,原告上学刚出家门时被脱落在地上的公司网线绊倒,当时即感觉左侧髋部及全身多处疼痛,不能活动。后到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胡XX
法定代理人:XXX
2014年7月25日
附:1、起诉状副本一份
2、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