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8-08 11:47 浏览量:464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403
原告:胡某某,男,1950年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经商,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
商品城国际商贸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
原告胡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 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 献 华
人民陪审员 王 睿 盈
人民陪审员 叶 芹 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代 书记员 王 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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