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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公告损害配偶名义与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来源:周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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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公告损害配偶名义与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200512月张三与李四叫人介绍相识并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会后并生育子女,共同生活至,20064月,双方分居至今时,张三对共同生活的经济利益开支不满,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068月张三冒用派出所的名义,大量的张贴通缉公告,公告李四,利用婚姻诈骗财产,诈骗金额高达15万元此人不务正业长期走私香烟,若知其下落之人,请及时与市公安局派出所联系,还在公告上公布派出所举报电话。并著名公告日期,朋友看到此公告后分给李四打电话质问李四。

李四认为此公告内容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和夫妻感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准许原告与其丈夫离婚。

【法律分析】

离婚一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原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告张三要求离婚,对照上述规定没有明确的符合准予离婚的情形只能从第五种情形来分析认定原告张三,一被告李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张三一被告李四,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成为合法夫妻,张三作为妻子,李四作为丈夫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忠实,相互帮助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夫妻家庭关系,这种相互尊重既表现在生活中的相互尊重,又包括在人格方面特别是在人格方面的尊重,夫妻都应尽力维护自己和对方的名义,不受侵害的的义务。被告,违反了此种义务,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经济纠纷,在双方为家庭经济,开始发生争吵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冒用公安局官的名义,在原告,经商和居住处,人流较大的地方张贴通缉公告,公告称原告不务正业利用婚姻诈骗财物,长期走私香烟,视为是一种污辱原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名誉受损,十日看过公告内容的不特定人,对原告的道德品质名誉等产生了极大的贬损,在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被告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严重地损害了原、被告夫妻感情,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认定原告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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