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律师亲办案例
特殊程序:无主财产纠纷
来源:陈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5
浏览量:482

认定财产无主申请书

申请人:浙江xxx大学,住所地:浙江省xxx迎xxxxx号。法定代表人:吴xxx,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艳、温兴斌,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请确认已故教师陈xxx同志的遗产为无主财产,并判归申请人单位所有。

事实与理由:

陈xxx同志(身份证号330xxxxxxxxxxxx10)已于201x年x月份去世。生前他是浙江xx学校教师,2000年浙江xx学校并入浙江xx大学后,他就成了申请人单位的离休教师。他生活坎坷,终生未娶,没有子女。离休后,生活上都是申请人单位派专人给予照顾、扶养的,当然还有同事邻居给予一定帮助。由于他的父母、姐姐、哥哥都已先于他离世,他逝世时,已没有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没有留下遗嘱。因此,他的遗产就成了无主财产。

申请人不仅在陈xxx同志生前派专人给予照顾、扶养,而且在他逝世后,更派离退处多人负责其丧事,包括寻找、通知其生前好友与相关亲属来开追悼会及购买公墓将其骨灰进行安葬等,所有开支费用也均由申请人单位支付。陈xx同志虽然没有留下遗嘱,但其生前曾向多位同事明确表示过,他死后他的遗产都归学校所有即遗赠申请人单位。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据此,特请求将其有限的遗产判归申请人所有!如是,申请人拟将该笔财产作为内部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本校离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及扶养救助。

201xx年xx月xx日,申请人聘请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人员与我校离退处干部共同组成xxxx遗产清理小组,对其住处的遗产进行了清理并公证。因而,其遗产的具体内容与数额以(20xxx)浙金正证民字第1xxxx号公证书记载的为准。

为了给可能存在的继承人以知悉的时间机会,申请人在清理其遗产后,就将相关信息在其亲友中传递,一直等待至今,但仍然没有发现其有合法的继承人。

为了物尽其用,申请人特提出上述请求。请贵院根据本案事实,确认陈xxx的房产即位于xx市xxx号xxx幢xxx室的房屋为无主财产,确认公证书清单中所列之陈xxx名字的存折、存单为无主财产,并均判归申请人所有!深以为谢!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xxx大学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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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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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艳
  • 执业律所: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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