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当前位置:找法网>唐山律师>丰润区律师>刘彦玲律师 > 亲办案例

重大刑事犯罪“居民楼内私造雷管发生爆炸”-刑事案例

作者:刘彦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8-05 15:25 浏览量:717

关注过一起重大刑事犯罪,这样是事情曾经在唐山丰润祥和小区发生过。唐山刑事案件律师审核谴责这样的卑劣行径。唐山刑事辩护律师愿意为受害者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因为,发生这样的事情,就是多几个家庭的毁灭。

【案情】

刘彦玲律师了解到“居民楼内私造雷管发生爆炸”-刑事案例,去年10月6日,保定市南市区一小区18号楼发生爆炸楼房严重损毁,酿成10人死亡,28人不同程度受伤的惨剧,备受社会广泛关注。刘彦玲律师了解到昨日上午,保定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该案中的主犯、曾在唐县做中学教师的葛金水被判处死刑,同案犯甄大月和葛金水的女友王芳分别被判处10年与5年有期徒刑。葛金水当庭表示要求上诉。
昨日上午,十余家省内外媒体齐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该院新闻发言人吴震宇公布了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0·6”爆炸案的一审审理结果。
刘彦玲律师了解到,去年10月6日,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8号楼发生爆炸,造成多人死伤,该楼及周围物品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一起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的刑事案件。同年10月8日上午10时,犯罪嫌疑人葛金水在犯罪嫌疑人王芳的陪同下,到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投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初至2012年10月,葛金水伙同葛绍峰、董涛先后在王芳租住的保定市北市区花椒园144号1栋1单元604室、葛金水租住的北阁街4号楼5单元401室及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8号楼3单元502室试验、制造雷管,共非法制造雷管数万枚。非法制造雷管期间,葛金水负责购进原料、提供制造雷管场地、制造雷管、分配违法所得。
刘彦玲律师了解到,2011年4月,葛金水购买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8号楼3单元502室,组织葛绍峰、董涛非法制造雷管。2012年10月6日14时45分许,葛绍峰、董涛在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18号楼3单元502室制造雷管过程中发生爆炸,葛绍峰、董涛当场死亡,爆炸另致8人死亡、28人不同程度受伤,18号楼严重毁损,周围建筑物、室内物品、小区内22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1600多万元。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金水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雷管数万枚,买卖雷管8000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情节严重;被告人甄大月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非法买卖雷管8000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情节严重;被告人王芳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为被告人葛金水等人非法制造雷管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情节严重。
法院以被告人葛金水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甄大月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被告人甄大月女友王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被告人葛金水、甄大月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以上均为化名)

在线咨询刘彦玲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172

  • 好评:12

咨询电话:18833338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