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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自行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离婚案例

作者:刘彦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8-05 15:15 浏览量:739

【评论】

夫妻双方自行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为你解答。唐山离婚律师提醒,如果私下签订的协议,原则上受法律保护并有效的。但是当签订者反悔时,应经不是双发真实意思的表达,就存在严重的争议。唐山离婚辩护律师今天讲述的案例就是这样的。


【案例】

王某与被告陈某2001年3月登记结婚,刘彦玲律师了解到婚后由于性格问题双方争吵不断,后来两人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04年双方签署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归王某所有,离婚后陈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并一次性给付王某5万元。刘彦玲律师了解到双方持该份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办成功。双方离婚一事也不了了之。双方继续处于分居状态。 2005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并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分割夫妻财产。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当初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
刘彦玲律师了解到被告陈某辩称,双方当初是要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的,既然后来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该协议就不生效,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提交过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故双方自行达成的财产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刘彦玲律师了解到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4至5万元、每月给付1000元子女抚育费之请求,因审理中原告予以反悔,法院无法支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收到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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