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嫄媛律师亲办案例
相对不起诉案例
来源:马嫄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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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的儿子于2011年考入上海某学院就读,后因学习成绩不理想,被学校劝退,其儿子因受不了打击于20139月某日在学校坠楼身亡。

2013928日下午,陆某及其亲友来到学校,与校方代表C老师商讨儿子在校死亡的赔偿事宜时,双方发生争执,期间陆某两次用手勒住C老师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致C老师多处骨折,构成轻伤。

案发后,陆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交待案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C老师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C老师的谅解。为此,受害人C老师及其所属的学校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请,请求对陆某作不起诉处理。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作为陆某的辩护人,参加了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关于是否对陆某予以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听证会。

听证会上,辩护人从以下几点发表了辩护意见,请求检察院参考:

一、犯罪事实方面:

陆某本次犯罪系激情犯罪,当时陆某正经历着中年丧子的悲痛,在家属是否被打的情况未被证实的情况下,一时冲动将被害人摔倒,但是辩护人也注意到,陆某只是一时激动徒手伤害了被害人,未使用其他器械,且在两次摔倒被害人后,陆某未再采取其他更过激的行为,没有再继续追打受害人,也没有再教唆其他人继续进行犯罪行为。因此,陆某的行为属于激情、冲动犯罪,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也未对受害人造成更进一步的伤害。

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

陆某属于初犯,在平时的生活中,他是一个好儿子、好丈夫、好父亲,在工作中,也是一名勤恳工作的好员工,与人友善,但独生子的突然离去,令他无法背负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在此期间,他不仅要平复自己心情,还要安慰自己的父母和妻子,如果因为本案受到公诉并最终被判处刑罚,那么他的父母和妻子将无人照顾,还有可能失去维持家庭生活的稳定工作及收入。

三、犯罪后的情况:

陆某在犯罪后未逃跑,在到案后,主动承认犯罪经过,供述侵害受害人的犯罪事实及经过,主动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在取保候审期间,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积极悔改,并积极赔付了受害人所有的医药费。

四、受害人的谅解:

辩护人注意到受害人已收到了陆某支付的所有的医药费,并于2014217日出具书面的说明,表示愿意谅解陆某,并表示考虑到陆某的家庭情况及个人的悔改情况,愿意撤销对陆某的“公诉”。

五、社会危害性:

本案发生在大学校园内,而且是针对学校老师的暴力犯罪,要说没有社会危害性是不可能,但是辩护人认为,陆某在采取暴力手段时,能够及时停止未再采取进一步的暴力行为,使得事态未进一步发展,因此未造成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陆某的行为又是激情犯罪,现陆某已就其子的自杀事件与学校达成了协议,再考虑到陆某目前的工作稳定,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故不再会对社会有危害性。

最终,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陆某虽实施了《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和校方的理解,为更好化解社会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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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嫄媛
  • 执业律所:
    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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