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慧律师亲办案例
在单位参加体育活动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来源:赵永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5
浏览量:452

王某是深圳某塑料制品加工厂的员工。2006年5月的一天,其经单位指派,负责组织、带队参加与某电子设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进行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王某突然晕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生前所在的塑料制品加工厂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为参加体育活动,但实质上是在履行单位临时赋予的新的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工作。因此,王某并不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而应视为在工作之。为此,该单位要求社保部门认定王某在比赛中的突发死亡属于工伤。

劳动部门经调查发现,王某在其单位任生管科科长一职,打篮球并非其本职工作范畴,篮球场亦并非其工作场所;篮球比赛属于一种体育娱乐活动,并不属于工作上的安排。即使单位要求王某组织、带队也仅仅是为了方便员工娱乐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不能理解成公司对其临时性的工作安排。而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鉴于此,王某的突发疾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不视为工伤。

以上内容由赵永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永慧律师咨询。
赵永慧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923好评数6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中山路594号金玉星海1-1-260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永慧
  • 执业律所:
    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27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大连
  • 地  址:
    中山路594号金玉星海1-1-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