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石高律师亲办案例
被征地一方的法律诉讼武器
来源:卢石高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4
浏览量:759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男,汉族,嘉禾县**,电话:



原告:胡**,女,汉族,嘉禾县**,电话:



被告:嘉禾县**局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联系方式:*******



第三人:嘉禾县**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厦蓉高速公路郴州嘉禾段行廊镇门头村石坡头至秀江连接线征地工程的《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征地告知书》以及《征地告知书》所载明的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地用途、范围、地类、面积和相关《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全部法律文件的相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行为违法;



二、判决被告立即公开厦蓉高速公路郴州嘉禾段行廊镇门头村石坡头至秀江连接线征地工程的征地文件;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4月被告和第三人在未发布征地通告、未征询村民意见、未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未发布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更未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时间、用途等相关情况在村组公告的情况下,将原告的31.96亩果园承包地强行征收。



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异议甚大,多次找到被告及第三人要求公开该地块的《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文件,都遭被告拒绝,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也都拒收。20121127日原告特以邮寄的方式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给被告,被告接收后,于2012126日答复原告称:“现在没有这些征地的文件,故无法提供”。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征收原告果园地的行为与原告生活切身利益相关,原告的申请事项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被告应当主动公开。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被告应当在十五个工日之内公开,被告答复无法提供文件不能成为不予公开的法定理由,而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内没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已经违法。



现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嘉禾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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